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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砖汉瓦”将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9-30 评论 0 我要投稿

 

沿袭了2000多年的“秦砖汉瓦”,将于明年1月1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彻底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环保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日前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局召集了设计、审图、监理、质监等部门及房产、建筑公司等相关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就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为下一步条例的正式实施及相关细则的出台作准备。
我省促进循环经济的
首个单项法
    据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副主任陈鼎介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我省促进循环经济的第一个单项法。
    《条例》重点从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发展节能建筑为出发点,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以鼓励技术创新、资源循环利用、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支持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和废弃资源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和控制破坏耕地的黏土砖生产使用,通过一促一禁,提高和改进墙体材料产品的资源利用效益,以促进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
    应该说,该《条例》是历年来国家及我省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延续。从1992年开始,国务院专门发文强调要求加快墙体材料改革,省政府于1997年发布实施《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又发布省政府令第171号予以修订,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6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对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这次《条例》的颁布,为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几点值得关注
    该《条例》从大的方面,主要是从墙体材料的生产领域和墙体材料使用的建筑领域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鼓励的、限制的和禁止的。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一是首次明确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定义和范围。《条例》从新型墙体材料的特性和用途的角度,将新型墙体材料定义为“以非黏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二是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第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部分建筑工程和墙体部位禁止使用空心黏土砖、黏土瓦。第十八条规定,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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