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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建设催生建筑节能春天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3-05 评论 0 我要投稿

 

“两会”召开在即,回顾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历程,我们深感建筑节能迎来了大发展的春天。建筑节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确保了建筑节能的发展。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2000年10月施行、2006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民用建筑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至即将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的新《节约能源法》,我们高兴地看到建筑节能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纵览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

  两个部令: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到2000年末,全国只建成了1.8亿平方米的节能建筑,当时建筑总量大约为300亿平方米。同时,北方一些城市,存在大量没有进行采暖设计的住宅,热工性能较差,出现墙体结露发霉等问题,因为缺乏监管,不执行1996年颁布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采暖居住部分)的情况大量存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应运而生。

  该部令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北方地区逐渐形成了闭合的建筑节能管理模式,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日益好转,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建筑室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集中供热面积大幅度增加,热费收缴率显著提高。

  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夏热冬冷地区也开始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为楼房穿上了“高舒适、低能耗”的外衣,屋顶花园开始出现,窗户采用双层真空玻璃,外墙采取节能设计,夏凉冬暖,不仅提高了生活舒适度,还为社会节省了宝贵的能源。

  76号部令颁布实施后,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部令中一些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情形,如适应范围较窄,难以满足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和公共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管理程序不能衔接,一些环节的管理存在空白;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整体监管力度,需要引入新的机制;建筑物竣工后的节能性能没有确认的办法,难以向购房者告知节能指标并有效约束建设单位违反节能标准的行为。

  为此,自2005年开始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修改稿明确提出了建筑节能定义,强调了建筑节能是一种“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将适用范围从严寒和寒冷地区扩大到全国所有气候区;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扩大了能耗统计范围。

  其次,严格管理环节,完善管理过程。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颁发等环节做出了有关建筑节能的明确规定。修改稿遵循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原则,落实节能监管责任。第三,引入新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这主要体现在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在城乡规划中突出建筑节能、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明确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方案,制定节能建筑运行管理标准,并建立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等方面。第四,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建筑节能行为。

  《条例》: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更具普适性和法律效力

  3栋焕然一新的橙色小楼点缀在已建成几十年的老小区里,改变的不仅仅是楼宇的外表。进入楼道,热气扑面而来,居民家中的温度一般都有20℃。而改造以前冬天室内温度也就10℃左右。看电视时得穿着羽绒衣、盖上被子。这是河北省唐山市一号三区三栋楼的居民在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后所感受到的鲜明对比,在全国像这样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还只是处于试点示范阶段。

  虽然新部令的实施为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出现了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等新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得到解决,出台后的新节能法也需要配套法规来补充完善,这些都使得建筑节能法制方面的诉求从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成为必然(以下所叙内容为国务院公开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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